二、金融機構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金融機構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一)直接金融機構與間接金融機構
按照融資方式的不同,金融機構可以分為直接金融機構和間接金融機構。
直接金融機構是在直接融資領域,為投資者和籌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其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的發行、經紀、保管、登記、清算、資信評估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屬于直接金融機構。
間接金融機構是指它一方面以債務人的身份從資金盈余者的手中籌集資金,一方面又以債權人的身份向資金短缺者提供資金,以間接融資為特征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最典型的間接金融機構。
上述兩類金融機構最明顯的區別是,前者在中介融資中一般不發行以自己為債務人的融資工具,只是協助將籌資者發行的金融工具銷售給投資者;而后者則發行以自己為債務人的融資工具來籌集資金,然后又通過各種資產業務分配運用這些資金。
(二)金融調控監管機構與金融運行機構
按照從事金融活動的不同目的,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金融調控監管機構和金融運行機構。金融調控監管機構是指承擔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重任,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如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督委員會、證券監督委員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等。
金融運行機構則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向公眾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而開展經營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
(三)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
按照金融機構業務的特征,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國際上通行的關于金融機構的傳統分類方式即如此劃分。
一般以存款、貸款、匯兌、結算為核心業務的金融機構就是銀行,如商業銀行、儲蓄銀行、開發銀行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般泛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各種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證券、信托、租賃和投資等機構。
(四)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
按照是否承擔政策性業務。金融機構可以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通常是一個國家為加強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能力,實現政府的產業政策,保證宏觀經濟協調發展而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可以獲得政府資金或稅收方面支持的金融機構。
商業性金融機構是一般性金融業務的經營機構,其經營目標是獲得利潤。
(五)其他種類
按照金融機構所經營金融業務的基本特征及其發展趨勢,金融機構可以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投資性金融機構、契約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詳見“金融機構體系的構成”。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從經濟統計的角度對金融機構進行了分類。這種分類是以交易主體或資金收支方作為劃分標準,將金融機構分類為:中央銀行;存款類公司;不是通過吸收存款的方式,而是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籌集資金并利用這些資金獲取金融資產的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如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消費信貸公司等;金融輔助機構,如證券經紀人、貸款經紀人、債券發行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以及經營各種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的公司等;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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