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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
1.職工探親假待遇
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1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夭;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職工休探親假的,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但職工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其探親往返的路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2.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假期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假。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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