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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民法基礎知識
民事主體
6、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1)個體工商戶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7、個人合伙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8、法人的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5)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9、企業法人
(1) 成立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2)變更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終止
企業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法人終止,應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10、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1)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2)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11、聯營
(1)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3)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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