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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93)

發表時間:2011/12/20 11:50: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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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您更好的通過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特地為您匯編了中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公司法律制度二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①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及其行使。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以書面通知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半數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轉讓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2個以上股東同時主張、協商確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7、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①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②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③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④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⑥有公司住所。

8、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大會,公司的權力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相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及監事的任期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獨立董事,具體由國務院規定;

2)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一是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二是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三是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制度,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與股份發行,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任何單位或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股份轉讓

①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國家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②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③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此即股權收購請求權。

10、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資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要求他們參加列席會議的,他們應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⑤未經股東公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使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擁金歸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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