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
知識點一、倉儲合同概述
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在倉儲合同中,委托保管的人稱為存貨人,實施保管的人稱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標的物稱為倉儲物。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法律適用上,《合同法》對倉儲合同沒有特殊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規定。但是倉儲合同在合同主體、保管對象、成立條件等方面均有別于一般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一)倉儲合同的主要特征
(二)倉單
當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簽訂倉儲合同后,倉儲保管人在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時,應向存貨人開具倉單。倉單是倉儲保管人給付存貨人收到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依倉單記載的內容領取倉儲物,因此,倉單上記載的內容也包含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倉單其有以下效力:
(三)倉單與倉儲合同的關系
盡管倉單是一種物權證券,且在倉儲合同關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倉單不是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后生效的協議,倉單的交付屬于倉儲合同履行的過程。倉單只能作為倉儲合同的憑證。
知識點二、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倉儲合同保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管人享有的權利
2.保管人應履行的義務
(二)倉儲合同存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1.存貨人享有的權利
2.存貨人應履行的義務
(三)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1.保管人的責任
(1)保證倉儲物完整元損。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妥善保管倉儲物。倉儲期間,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及時通知的責任。倉儲期間,若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存貨人,因保管人未及時通知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應由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存貨人的責任
(1)按合同約定包裝倉儲物。
(2)按合同約定交付倉儲物。若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應由存貨人自行承擔責任。
(3)按合同約定存放危險有害物品。
(4)按期提取倉儲物。存貨人逾期儲存,應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存貨人應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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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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