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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待遍的基本內容
(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我國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這樣幾個方面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①終止勞動合同的;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④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2、第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三是巳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基本情況,確認其領取待遇資格。關于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的認定,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求職活動為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①重新就業的;②應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此外,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機構違反規定擅自停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標準是:①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確定。失業人員死亡后,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能由其家屬繼承。③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但對失業人員的因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由上述兩項補貼支付,一般只負擔其中的部分費用。④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3個檔次:一是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二是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三是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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