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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民法基礎知識
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內容: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2、無效民事行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要點:
1、概念
(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4)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2、無效民事行為
(1)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
(2)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3)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4)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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