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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①元旦;②春節;③國際勞動節;④國慶節;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根據國務院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法定節假日包括:
1.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l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夭(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l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少數民族放假的節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根據規定,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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