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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物權法律制度三
11、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①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法律特征:
1)它的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
2)它的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它包括:城市、農村的屬于國有土地、草原、灘涂、荒地、山嶺、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設施、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資源。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它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行使權利的代表即政府。
4)它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一是采取有償出讓,對建設用地采取支付出讓金制度、對經營性用地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二是采取劃撥方式,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繳納補償、安置費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二為無償交付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②土地承包經營權,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生產活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法律特征:
1)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2)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3)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4)屬于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方法包括:物權的方法、債權的方法。
③宅基地使用權,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其法律特征:
1)它屬于一種用益物權;2)主體是公民,而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3)客體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4)它必須遵守法定的申請程序,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取得;5)它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任意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④地役權,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需役地,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發揮效用的土地;供役地,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土地。其法律特征:
1)它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2)它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相鄰關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而地役權則不能由法律強制,應采取協商的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12、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擔保物權,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它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它具有確保債務履行以及促進資本和物資融通的功能。其法律特征:
①它具有價值權性;②它具有法定性,即擔保物權必須以法律規定為限、當事人不能約定擔保物權、內容、要件;③它具有從屬性;④它具有不可分性;⑤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可分性,不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的不可分性,而是為增加其效力賦予擔保物權不可分性,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擔保物權行使的不可分性;代位權,當擔保標的物的形態發生變化時,擔保物權的支配效力及于該變形物或替代物。
13、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①抵押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所提供的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②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這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提供質押財產的人為出質人,接受該財產作為其債權擔保的人為質權人,質押的財產為質物。其法律特征:
1)質權的設立必須移轉占有,以某些特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2)質權的標的主要是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不可分性。
③留質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對抵押權的變價款優先于無抵押的債權人受償,一物同時有數個抵押權的,成立在先的優先成立在后的。抵柙權的產生方式:1)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即法定抵押權;2)基于當事人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而設立的,意定抵押權。
以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上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的、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權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標的,即抵押財產,以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財產)和限制流通物為限;實現途徑是拍賣或者變賣。
可以作為抵柙標的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禁止抵押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我;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需要抵押登記的財產(登記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的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權,包括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下列權利質權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約定,它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在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優先受償,這體現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與所擔保債權的內容毫無關系,則不產生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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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