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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制度
國家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一)失業登記范圍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等。
(二)失業登記辦理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登記注銷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已從事有穩定收人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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