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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公司法律制度一
三十四、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廣義是指規定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我國公司法于93.12制定、(99.12、04.8、05.10三次修訂)。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的種類、性質、法律地位、財務制度、組織機構、及其動作以及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與清算等。
2、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公司,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以盈利為目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其法律特征:
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社會經濟組織;②公司具備法人資格;③公司以章程為存在和活動的根據。
法人的公司特征:1)依法設立;2)公司有獨立的財產,公司對公司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3)公司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章程,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的法律文書,對內是公司的“自治憲法”,對外是公司的宣言書。
公司的種類: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
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①股東資格和人數,自然人、法人,有限責任公司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②股東出資要求,1)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2)出資形式為貨幣、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30%;3)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
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③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稱、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股東權利和義務
股東名冊,公司應置備股東名冊,公司應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它具有證明股東地位、確認股東投資數額的效力,具有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就其股東地位提出的異議。
股東權利,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①出席股東會會議和對公司重大決策問題行使表決權;
②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權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權;
③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④股份轉讓權;
⑤臨時股東會的如集請求權和提案權;
⑥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和復制權;
⑦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
⑧公司增資的優先認購權;
⑨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⑩特殊情況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請求權;
⑾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⑿對公司經營的建議和質詢權。
股東義務:①繳納所認繳的出資;②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③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義務)。
5、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性質上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著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一般股東會會議做出決議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下列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通過:①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其成員由3-13人,公司規模不或股東少的可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兼公司經理。董事會可行使的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向董事會負責。
經理可行使的職權
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⑧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一般不少于3人,公司規模小或股東人數少時,可設1-2人監事,不設監督會。監事會、監事可行使的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他們予以糾正;
④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依公司法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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