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匯買賣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科目設置
外匯買賣業務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用來核算銀行發生的各種貨幣之間的買賣及兌換金額。本科目按幣種進行明細核算。我國銀行普遍采用外匯分賬制進行外匯業務的核算。
(二)結售匯的賬務處理
(1)結匯。銀行結匯(買入外匯)時,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現金或吸收存款(外幣)
貸:貨幣兌換——外幣戶(外幣)
借:貨幣兌換——人民幣戶(人民幣)
貸:庫存現金或吸收存款(人民幣)
(2)售匯。銀行售匯(賣出外匯)時,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現金或吸收存款(人民幣)
貸:貨幣兌換——人民幣戶(人民幣)
借:貨幣兌換——美元戶(外幣)
貸:庫存現金或吸收存款(外幣)
資產負債表日,銀行應根據當日匯率計算匯兌損益。發生匯兌收益時,借記“貨幣兌換——人民幣戶”科目,貸記“匯兌損益”科目;發生匯兌損失時,借記“匯兌損益”科目,貸記“貨幣兌換——人民幣戶”科目。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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