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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民法基礎知識
民事責任
考試內容:
1、民事責任的概念
2、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要點:
1、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
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2)民事行為違法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違反法律規范。
(3)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
包括故意和過失。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 ,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5、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概念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
6、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分類
(1)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
所謂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是指履行期到來以后因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而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① 明示違約
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② 默示違約
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擔保。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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