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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民法基礎知識
一、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考試內容: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一)概念
1.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已頒布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婚姻法》和《繼承法》等。
2.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客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公平原則;4.合法原則;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
考試內容: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法人的概念、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聯營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這一自然狀態而作為民事主體的人。
公民是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和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情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如果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4.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為監護人。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6.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7.個人合伙
(二)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企業法人
(1)成立
(2)變更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終止
企業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
3.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4.聯營
(1)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 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 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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