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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33)
第三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學習要求:
1、 掌握我國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
2、 掌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3、 掌握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具體內容: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調整對象
1、概念
2、目的: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2、特征:
(1)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實施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過錯,客觀上有實施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客觀事實。
(3)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而被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害和擾亂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關系。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一)假冒行為(掌握具體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限購排擠行為
(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掌握具體行為)
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四)商業賄賂行為(掌握具體行為)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五)虛假宣傳行為
(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七)低價傾銷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八)搭售行為
(九)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下列行為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十)詆毀商譽行為
(十一)通謀投標行為
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部門
(二)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1)詢問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 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復制權: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權:
(4)行政處罰權
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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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