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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人力資源專業與實務預習: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
第二節 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
一、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生效后的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受各自權利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履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
(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一)用人單位的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如果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也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除了要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承擔以下義務:一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二是應當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如果從事兼職,不能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三是遵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事項的義務。主要包括約定服務期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三、特殊情形下的勞動合同履行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在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也應當繼續履行。
四、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達成修改或補充協議的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包括: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
(2)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3)企業受有關產業政策影響或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整了工作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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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