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伴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逐步發展起來的。這里以監管機構設立的標志性事件為主線,將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分為五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1984年以前
經濟決定金融,金融服務于經濟。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金融業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建立了“大一統”的國家金融體系,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并于1953年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方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為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和服務。1979年10月。鄧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銀行作為發展經濟、革新技術的杠桿,要把銀行辦成真正的銀行”,從而開始了恢復金融、重構金融組織體系的工作。
①趙錫軍.論證券監管[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40)
(二)第二階段:1984—1991年
1983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與地位,即:作為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是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主要用經濟辦法對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1983年,中國工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中央銀行獨立出來,形成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
(三)第三階段:1992—1997年
1992年l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這是監管體制的巨大變化,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體制初現雛形。1993年12月,《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我國要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管理,確立了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形成的政策基礎。
在銀行監管方面,在這一階段的銀行監管從屬于貨幣政策,監管內容主要是信貸規模和利率執行情況,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相繼設立以及銀行業務的不斷擴大,使得銀行監管對象和監管內容不斷擴大。 .
在證券監管方面,在中央,國務院賦予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各部門共同管理:原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訂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同時,地方政府仍在證券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此外,中國證監會向隸屬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授權,讓它們行使部分監管職責。
在保險監管方面,保險監管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保險處升格為保險司,保險監管體制開始初步形成。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10月頒布實施了我國第一部《保險法》,這是一部集保險業法和保險監管法于一體的法律,是規范保險業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國內地保險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保險法是保險業發展和監管的基本準則。
(四)第四階段:1998年—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負責監管全國商業保險市場。
在銀行監管方面,銀行監管法制化進程加快,并逐步規范化和系統化,在市場準入監管的同時根據銀行屬性和業務特征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初步建立了銀行內部控制、政府監督管理、行業自律制約、市場約束四位一體的監管體系。銀行監管手段和技術不斷改進,逐步引進了國際慣例和標準。通過強化銀行監管和考核,推動了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
在證券監管方面,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將證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轉為中國證監會管理,將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證券業監管職能劃人中國證監會。1998年8月,國務院批準了《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中國證監會作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可在部分中心城市設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由證監會和派出機構,即證券監管辦公室組成。另外,在集中統一的領導下,發揮證券業協會的自律功能。
在保險監管方面,保險監管逐步法制化。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遵循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原則。2002年,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保險法作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初步建立了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體系,包括《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暫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暫行)》和《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另外,中國保監會發布了對各險種的管理規定。
(五)第五階段:2003年至今
200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準國務院成立中國銀監會;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對外掛牌,履行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這是又一次重要的體制變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金融改革、加強金融監管、促進我國金融業更好地應對加人世貿組織挑戰的客觀需要。
在銀行監管方面,中國銀監會成立后,以全新的監管理念、監管工作目標和工作標準為指導,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法規,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為銀行改革樹立了監管標桿,并在擴大銀行業開放的過程中堅持依法、嚴格監管。
在證券監管方面,逐步放寬限制、開放市場,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并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合格本地機構投資者(QDII)的設定。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外投資者跨境投資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在保險監管方面,我國已經形成了保險經營主體監管、保險產品監管、償付能力監管、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再保險監管等各方面相對完整的監管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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