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經濟訴訟法律制度
重點難點及典型例題分析:
(一)經濟訴訟概述
1.熟悉經濟訴訟的概念
經濟訴訟是指審判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了解經濟審判機關及其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范圍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了審理經濟糾紛的審判庭,受理經濟糾紛案件;還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圍內的經濟糾紛案件。
3.掌握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以及專屬管轄等內容
(1)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經濟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還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2)級別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經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經濟案件有三類;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標的額較大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經濟糾紛案件有兩類。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是由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三種情況,重點記憶)
【例題1】甲船和乙船在港口相撞,造成數萬元的損失,因而提起訴訟,( )的法院有管轄權。(2004年真題)
A.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 B.受害船舶被扣留地
C.受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 D.被告住所地
E.碰撞發生地
【答案】ADE
【例題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按專屬管轄辦理。(2004年真題)
A.企業破產案件 B.保險合同糾紛
C.不動產糾紛 D.票據糾紛
【答案】C
(二)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1. 熟悉起訴和受理的條件和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受理的程序: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了解審判庭的組成方式
3.熟悉開庭的程序
開庭審理由以下幾個階段組成:
(1)宣布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法庭辯論后的調解
(5)合議庭評議
(6)判決
4.了解簡易程序的概念、適用范圍及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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