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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建筑專業知識輔導:建筑工程保險(2)
2.4.3總除外責任
□總除外責任即適用于物質損失部分又適用于第三者責任部分。
□包括: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4.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5.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6.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8.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損失
9.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特種危險免賠額
2)各保險項目遭受其他風險的免賠額
3)試車期的免賠額
2.5附加險:具體內容,請結合經濟師考試教材細化理解
2.5.1建筑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的附加險
1.擴展保險責任范圍的附加險
2.擴展賠償范圍的附加險
3.縮小保險責任和賠償范圍的附加險
4.其他附加險
2.5.2建筑工程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
1.擴展賠償責任范圍的附加險
2.減少保險責任和賠償范圍的附加險,可參照物資損失部分的條款
3.其他附加險
2.6保險期限
2.6.1建筑安裝期內的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保險責任的開始
1)保險工程破土動工之日
2)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土地
3)保險單中規定的生效日期
2.保險責任的終止
1)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
2)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
3)保險單規定的終止日期
3.試車期的保險責任
□試車期風險相對集中,保險人只對新機器在試車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4.保險期限的擴展
2.6.2保險期內的物質損失保險
1.有限責任保證期保險
2.擴展責任保證期保險
3.特別擴展保證期保險
2.7保險金額
2.7.1 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
1.保險金的確定
為保險建筑工程完工時的總價值
2.保險金額的調整
1)在保險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對保險期限內相應的工程細節做精確記錄,并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如果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3年,必須從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12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后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保險期限屆3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2.7.2賠償限額
1.特種風險的賠償限額
2.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
3.各種費用保險與附加險的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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