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經濟訴訟法律制度
重點難點及典型例題分析:
(三)第二審程序
1.了解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2. 掌握上訴和兩審終審制的含義
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3. 熟悉第二審的程序
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 掌握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方式
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方式:
(1)原判決認定實施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消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消原判決,發揮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例題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可以上訴的是( )(2005年單選考題)
A.不予受理的裁定 B.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
C.駁回起訴的裁定 D.二審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四)審判監督程序
1.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2.熟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和途徑
提起再審的途徑有: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例題4】關于民事審判程序,表述正確的是( )。(2005年多選考題)
A.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B.人民法院審理所有的案件,均應公開開庭審理
C.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
D.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E.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申請再審,原判決、裁定停止執行
【答案】ACD
【解析】此題綜合了幾個程序的知識。B項不正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E項不正確,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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