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借入負債業務
與存款負債相比,商業銀行的借入負債是主動負債,在借人負債業務中,商業銀行可以自主決定借款方式、金額、期限和利率等。商業銀行開展借人負債業務對其擴大資金來源、應對流動性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商業銀行借人負債業務主要包括同業借款、向中央銀行借款、向國際金融市場借款、占用短期資金、發行金融債券等。
一、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商業銀行相互間進行的資金余缺調劑,主要用于臨時性的資金周轉。其形式主要有:同業拆借、轉貼現和轉抵押。
(一)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指在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經法人授權的非法人金融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目的在于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01996年1月3日,經過中國人民銀行長時間的籌備,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正式建立。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稱為Shibor,全稱是“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Shibor),被稱為中國的Libor(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倫敦同業拆放利率),自2007年1月4日起正式運行。Shibor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
同業拆借市場具有如下特點:①融通資金的期限短(最短只有半天);②參與拆借的機構通常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交易資金主要是該賬戶上的多余資金;③同業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④資金利率由拆出、拆人雙方協商決定。當商業銀行間進行票據交換或聯行清算時,總會出現頭寸盈余或頭寸不足。為了實現資金的正常運轉,保持必要的備付資金,頭寸不足的商業銀行需要從頭寸有盈余的同業臨時拆人資金;而頭寸盈余的一方為了獲取利息收入也愿意將暫時閑置的資金拆借出去,所以,同業拆借可以使商業銀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額準備金的前提下,滿足存款支付的需要。目前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這些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可以通過相互間短期資金的調劑,解決商業銀行臨時資金周轉困難的需要。同業拆借主要用于維持資金的正常周轉,調劑余缺,不能用于貸款和投資。
(二)轉貼現
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之間通過未到期票據的轉讓而進行的短期融資活動。隨著我國票據貼現市場的發展,轉貼現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的又一個渠道,而且呈加速增長趨勢。
(三)轉抵押
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短缺、周轉不暢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轉抵押的方式向其他金融同業取得貸款。由于其用作抵押的資產大部分是客戶的抵押資產,因此,這種融資實質上是商業銀行把自己對客戶的抵押貸款轉讓給其他同業,稱故轉抵押。轉抵押貸款手續較復雜,技術性也較強。
二、向中央銀行借款
中央銀行的職能之一就是充當整個金融體系的最后貸款者,當商業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出現資金短缺時,可以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是其滿足資金需求的一條重要途徑。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再貸款
中央銀行充當最后貸款人向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稱為再貸款。再貸款是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主要途徑之一,中央銀行視貨幣政策的需要提高或降低再貸款利率以收緊或放松銀根。因此,中央銀行對再貸款的控制比再貼現更嚴,條件更苛刻c通常只有當商業銀行資金周轉不靈而又難以從其他途徑如同業拆借等取得資金時才可以獲得中央銀行的貸款。
過去較長時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包括基數貸款、年度計劃內貸款和臨時性貸款三種,而且主要是信用貸款,借款人無須向中央銀行提供擔保或抵押品。但是從目前看,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向農村信用社和證券公司發放的部分再貸款期限長達12個月以外(視具體情況可以展期),其他多為短期再貸款,而且為減少再貸款風險,還要求取得中央銀行再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相應的擔保。頒發于1999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短期再貸款劃分為信用貸款和質押貸款,分為3個月以內、20天以內和7天以內三個期限檔次。可作為質押貸款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中國人民銀行特種存款憑證、金融債券和銀行承兌匯票。
對分行短期再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實行“限額控制、授權操作”的管理原則。“限額控制”,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下達短期再貸款限額,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貸款量。“授權操作”,即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須依據本辦法和總行的授權,審批、發放短期再貸款和對轄區內中心支行轉授權。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從2004年3月25日起對再貸款實行浮息制度。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又一重要步驟,有利于完善中央銀行利率形成機制,逐步提高中央銀行引導市場利率的能力;有利于理順中央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資金利率關系,提高再貸款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再貸款利率制度逐步過渡到國際通行的做法。
(二)再貼現
再貼現又稱“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在貼現買進尚未到期的有價證券(如期票、銀行承兌匯票等)后,為了應付短期資金需要再向中央銀行貼現以融通資金的行為。再貼現期限從貼現之日起至貼現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再貼現的金額,按貼現票據的票面金額扣除再貼現利息計算。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融出資金的重要渠道。再貼現利率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再貼現具有結構性調節的效果,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貨幣.政策要求,可以有選擇地對商業銀行提交的票據進行再貼現。再貼現還具有調節借款成本的效果,中央銀行通過調節再貼現利率,可以影響商業銀行的融資成本,進而逐漸影響基礎貨幣投放、貨幣供應和其他經濟變量。再貼現政策有調節貨幣供應總量和構成的靈活性與微調性。再貼現利率一般略低于對商業銀行再貸款的利率。
(三)在公開市場上出售證券
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基礎吞吐貨幣,調節市場流動性的重要貨幣政策工具,通過中央銀行與指定交易商進行有價證券和外匯交易,可以實現貨幣政策調控目標。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一方面是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應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也為商業銀行等機構通過出售其持有的國庫券等合格證券換取資金可提供了可能。我國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從1996年起正式啟動后,又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條融入資金的途徑。
(四)MLF和SLF
中期借貸便利(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由中國人民銀行于2014年9月創設,屬于提供中期基礎貨幣的貨幣政策工具,對象為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采取質押方式發放,并需提供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高等級信用債等優質債券作為合格質押品。
常備借貸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SLF)由中國人民銀行于2013年創設,主要功能是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1~3個月)的大額流動性需求。SLF對象主要為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利率水平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引導市場利率的需要等因素綜合確定c常備借貸便利以抵押方式發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常備借貸便利的主要特點:①由金融機構主動發起,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流動性需求申請常備借貸便利:②常備借貸便利是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一對一”交易,針對性強;③常備借貸便利的交易對手覆蓋面廣,通常覆蓋存款金融機構。
三、向國際金融市場借款
近年來,各商業銀行經常向國際金融市場借款以彌補經營過程中資金的不足,從而使商業銀行形成了多樣化的廣泛資金來源。目前最具規模、影響最大的國際金融市場是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也正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
商業銀行向國際金融市場借款主要來自于外幣借貸市場。外幣借貸市場是在原始發行國以外流通、交換、借貸、存放和投資的國際金融市場。外幣借貸市場的結構大體分為三個部分:①短期貨幣市場,期限通常是l天到1年;②中期資金存放市場,期限通常是1年到5年;③長期債券市場,即5年以上的政府公債和公司債券發行交易的場所。商業銀行向國際金融市場借款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更多,但借款自由、靈活,受利率、存款準備金等方面的管制較少。
四、結算占用他人資金
占用短期資金是指商業銀行同業往來及辦理中間業務過程中可占用的他人資金。在商業銀行業務往來過程中,必然產生資金的相互占用,當應付賬款大于應收賬款時,就占用了他人的資金(反之為資金被占用),資金清算期越長,資金占用的時間越長,占翔的資金量也可能越多。隨著資金清算調撥的電子化和自動化,資金清算的周期越來越短,占用的資金也將隨之減少,但這種短期占用他人資金的可能性總是存在。此外,一些牛間業務辦理過程中,也會產生短期資金占用;各種應付未付款項如應付利息、應付稅金、應付股利等也可為商業銀行短期占用。
五、發行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商業銀行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是表明債務、債權關系的一種憑證。債券按法定發行手續,承諾按約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金融債券能夠較有效地解決商業銀行資金來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隨著管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頒布實施,發行金融債券類的債務工具已是我國商業銀行補充二級資本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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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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