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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講義第三十二章1

發表時間:2014/8/5 9:13: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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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

一、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民事訴訟概述

考試內容: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

1.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范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國家審判機關及其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

我國的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3.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等。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②認為應該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 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特殊情況下,《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②因保險合同糾 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 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⑥因鐵路、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 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 先到達地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實行協議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 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 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三種,即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二)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考試內容: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1.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原告對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開庭日期確定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3日發布公告。

傳票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傳喚民事當事人、刑事被告人等出庭的一種憑證。有刑事傳票和民事傳票等。

4.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的階段: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后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5.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 答辯。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序有關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三)第二審程序

考試內容: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 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裁定。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

(四)審判監督程序

考試內容: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P239。

提起再審的途徑: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 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 審。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 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 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 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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