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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72)
第五節 巴塞爾協議
(一)巴塞爾協議的產生與發展
1.巴塞爾協議產生原因
(1)直接原因:1974年美國、英國、德國和阿根廷的國際性銀行倒閉事件和國際貸款違約事件。
(2)主要原因:銀行經營的風險已經跨越國界,必須要在金融監管上進行國際協調。
2.發展:1975年成立巴塞爾委員會。
在巴塞爾協議中,影響最大的是統一資本監管的1988年巴塞爾報告和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二)1988年巴塞爾報告
1.資本組成
巴塞爾委員會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1)核心資本又稱為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普通股)和公開儲備,這部分至少占全部資本的50%。
(2)附屬資本又稱為二級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混合資本工具和長期次級債券。
2.風險資產權重
風險資產權重就是根據不同類型的資產和表外業務的相對風險大小,賦予他們不同的權重,即0%、10%、20%、50%和100%。權重越大,表明該資產的風險越大。
3.資本標準
到1992年底,所有簽約國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比率不得低于4%。
4.過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到1992年年底為實施過渡期
(三)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該協議推出的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以及市場約束的內容,被稱為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過去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想,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1)對風險范疇的進一步拓展。
當前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是委員會也注意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和破壞力。
(2)計量方法的改進。
(3)鼓勵使用內部模型。
(4)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
2.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監管當局擔三大職責:
(1)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
(2)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系統;
(3)加快制度化進程。
3.市場約束
新協議強調以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1)富有成效的市場獎懲機制可以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資金,從而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
(2)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須要求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協議規定,銀行在一年內至少披露一次財務狀況、重大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管理狀況。
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國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新協議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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