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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和就業服務的制度。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從國有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了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城鎮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如果連續工作滿一年,且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合同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工作時間長短,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辦法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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