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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知識點第十一章第二節(2)

發表時間:2012/8/21 11:15: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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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證券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中國證監會對于證券業的監管,已經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律為核心,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證券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其中第一層次的依據是《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第二層次是制定部門規章,包括《證券公司檢查辦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第三層次是在《辦法》下面再制定關于機構、業務、人員、內部控制方面的監管規則,包括證券公司審批規則、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審批規則等。通過這些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我國證監會對證券業實施了實行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管。

(二)上市公司監管

證券業監管的上市公司監管和服務對象為轄區內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服務機構。

1.對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監管

負責監管轄區內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輔導改制工作。包括接受輔導備案材料并進行登記管理,對輔導機構履行輔導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必要的協調,對輔導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或調查,對輔導報告進行調查驗收并向證監會報送輔導監管報告等。

對轄區內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風險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送證監會。

對轄區內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有關中介機構在股票發行審核和承銷過程中涉嫌違規的行為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對中介機構在公司上市后履行持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管。

2.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對轄區內上市公司進行現場監管,組織實施巡回檢查,專項檢查,督促上市公司對檢查結論進行披露并進行整改。對涉嫌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向證監會提出立案稽查建議。

對轄區內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后審閱。并進行持續監管;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進行核查或調查。

對轄區內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情況進行監管。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制度,推動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加強誠信建設。

對轄區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持股變動等并購重組事宜的申報文件進行審核,并向中國證監會上報審核意見;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吸收合并、收購及股東持股變動、股份回購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檢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對已實施并購重組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后的規范運作情況及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輔導工作進行跟蹤監管。

督促轄區內有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風險,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防范工作制度,及時向證監會提交退市風險分析報告。

對轄區內上市公司合理進行風險分類,對重大關聯交易、資金占用、對外擔保等容易引發風險的問題實施動態監管,制訂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因突發事件引發的證券市場風險。

對轄區內上市公司融資情況進行監管。對擬申請再融資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財務風險、公司治理及誠信狀況實施監管,出具持續監管意見;對上市公司融資后的持續運作情況,以及主承銷商(保薦人)的相關持續督導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持續監管,對主承銷商(保薦人)提交的后續報告(持續保薦報告書)進行備案;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持續監管,對募集資金的安全存放、使用進度、使用效果、變更投向、效益實現以及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監管。

協助證監會其他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主要異地分支機構和控股股東及關聯人實施監管;加強與證券交易所的監管信息交流,協調監管措施;及時主動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上市公司的風險狀況和退市情況,協助地方政府制訂退市風險處置預案,并做好有關配合工作。

建立轄區內上市公司各類監管檔案,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的誠信記錄檔案和累積評價制度。

3.審計及評估業務監管

對轄區內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執行證券,期貨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對在本轄區內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相關人員職業道德、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或向證監會及時報告。

負責向證監會定期報告對在本轄區內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相關人員的監管情況。

對轄區內具有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所存疑點進行核查,以及對申請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申報材料中存在的疑點進行核查。

督促轄區內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真實、完整、及時地填報證監會監管數據庫所涉及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信息。

負責收集轄區內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其他信息,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公告,以及轄區內有關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相關人員的監管信息,定期報會計部。

(三)證券公司監管

我國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框架主要包括證券公司市場準人、經營風險防范、從業人員監管、退出等機制。這部分主要的依據為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分別就證券公司的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客戶資產保護、監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做了詳細規定。

1.審批制的市場準入制度

我國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公司形成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證券公司經營風險防范機制

第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關隔離翻度。《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應建立客戶交易結算

資金跟蹤監管和隔離制度。《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客戶的交易結算獎金、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委托資產屬于客戶,應當與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產申請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

第二,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財務及審計的監管制度。該制度要求對于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建立防范機制。2000年頒布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建立了對證券公司財務穩健性與資本充足情況的持續跟蹤監管的機制。《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第三,內控制度的建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第四,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的職權。

3.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管機制

一是建立了對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年檢制度。二是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建立高管人員保薦推薦制度。三是強化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持續培訓。

4.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制度

證監會通過對證券公司承銷、投資咨詢等業務實行單項發牌制度和年檢制度、推行信譽主承銷商評選制度與末位淘汰制,將經營不善、嚴重虧損的證券公司淘汰出局,建立股票主承銷商退出機制。證券公司的退出機制將真正開始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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