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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培訓
《就業促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二、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是指對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獲得從事某種職業和勝任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術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以及相關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而進行的教育和訓練。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是開展職業培訓的目的。
(一)職業培訓的主要形式
1.就業前培訓
就業前培訓是指為幫助初次求職人員或者其他勞動者提高就業能力而進行的必備的職業知識、職業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活動,主要由各級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實施。這種培訓是按照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以及培養目標的要求,結合生產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進行的。
就業前培訓的主要對象包括:城鄉初次求職的勞動者、新成長勞動力;向非農產業或城鎮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失業人員和需要重新轉換新職業的企業富余職工;其他在就業和上崗前需要學習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2.勞動預備制度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建立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3.再就業培訓
再就業培訓是指對職工失業或下崗后,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培訓。再就業培訓的主要對象是: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參加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
4.創業培訓
創業培訓是促進失業和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一條有效途徑,是指鼓勵引導失業人員積極開展創業活動,通過組織開展培訓指導、政策咨詢和跟蹤服務,切實提高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或創辦小企業能力的培訓。
(二)企業職工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是指對企業在崗職工進行的以提升崗位工作能力、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能力以及生產技能水平為主要目的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就業促進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一般企業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從此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開支.。此外,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還有三個補充方式:一是企業新建項目,應充分考慮崗位技術技能要求、設備操作難度等因素,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在項目投資中列支技術技能培訓費用;二是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研究開發新技術、試制新產品,應按相關規定從項口投人中提取職工技術技能培訓經費,重點保證專業技術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培養的需要;三是企業工會年度內按規定留成的工會經費中,應有一定部分用于職工教育與培訓,列人工會預算掌握使用。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等。但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三)職業培訓機構
職業培訓機構是指主要承擔并完成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任務,向社會輸送有一定技能水平勞動者的培訓機構。我國的職業培訓機構包括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辦學及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
職業培訓中心的培訓對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轉崗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農村非農產業轉移進城務工人員和農業勞動者;需要提供專門職業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現役軍人及軍隊轉業人員;其他需要學習、掌握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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