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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29)
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節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知識產權法概述
1.知識產權的特征: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其他民事權利的首要特征。
(2)專有性:即排他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2.知識產權的范圍:包括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二、著作權法
(一)著作權、著作權法的概念
1、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2、著作權的特征:
(1)著作權因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
(2)著作權突出對人身權的保護。
注:著作權中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永遠歸作者享有,不能轉讓,也不受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
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對象包括:
(1)違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等。
(3)時事新聞。
(4)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權的主體與歸屬
1、著作權主體
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主體包括:作者、繼受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1)作者:
①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注: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③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為作者。
(2)繼受人
注:繼受著作權人只能成為著作財產權的繼受主體,而不能稱為著作人身權的繼受主體。
2、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歸屬于作者,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關于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
注:①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②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③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④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四)、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發表權
(1)著作人身權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和獲得報酬權。
(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和限制
(1)保護期限
①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②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限制---是針對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的限制。
①合理使用:
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無償使用;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其法定情形包括: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②法定許可使用:不經著作權人同意:有償使用。
(六)違反著作權法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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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