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標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活動,發包人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協議。
1、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
市場經濟主要是依靠合同來規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因此,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必須有規范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內容將成為實施建設工程行為的主要依據。
2、推進建筑領域的改革
我國建設領域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這些制度中,核心是合同管理制度。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健全完善無疑有助于建筑領域其他各項制度的推進。
3、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體現在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三大控制目標上,這三大控制目標的水平主要體現在合同中。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4、避免和克服建筑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
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約束權力濫用行為,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監督,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建設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行為。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1、按承發包的不同范圍和數量分類: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
2、按完成承包的內容分類: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體的嚴格性
(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是法人。
(2)發包人一般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必須有國家批準建設項目,落實的投資計劃,并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協調能力。
(3)承包人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無營業執照或無承包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筑產品。
(2)建筑產品是不動產,不能移動,相互間具有不可替代性,這決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動性。
(3)建筑產品是單體性生產,其外觀、結構、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這就要求每一個建筑產品都需單獨設計和施工(即使可重復利用標準設計或重復使用圖紙,也應采取必要的修改設計才能施工)。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1)建設工程結構復雜、體積大、建筑材料類型多、工作量大。
(2)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較長的準備期。
(3)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可能因為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供應不及時等原因而導致合同期限順延。
4、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
(1)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計劃和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2)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為前提,即使是國家投資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投資也要受到當年的貸款規模和批準限額的限制,納入當年投資規模的平衡,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還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程序的規定。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1)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確立了以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即在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形式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沒有限制。
(2)但《合同法》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
四、招標投標與合同的關系
1、在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是改革開放初期的兩項重要改革。在市場經濟建設中,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招標投標能夠體現建筑市場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實際上是要確立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合同訂立制度,是合同形成過程的程序要求。
3、合同則是招標投標競爭內容的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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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