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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背景材料:
(一)某業主計劃將擬建的工程項目的實施階段委托光明監理公司進行監理,監理合同簽訂以后,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監理人員對制定監理規劃問題進行了討論,有人提出了如下一些看法:
1、監理規劃的作用與編制原則:
(1)監理規劃是開展監理工作的技術組織文件;
(2)監理規劃的基本作用是指導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3)監理規劃的編制應符合監理合同、項目特征及業主的要求;
(4)監理規劃應一氣呵成,不應分階段編寫;
(5)應符合監理大綱的有關內容;
(6)應為監理細則的編制提出明確的目標要求。
2、監理規劃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
(2)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3)監理單位的經營目標;
(4)工程項目實施的組織;
(5)監理范圍內的工程總目標;
(6)項目監理組織機構;
(7)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8)合同管理;
(9)信息管理;
(10)組織協調;
……
3、監理規劃文件分為三個階段制定,各階段的監理規劃交人業主的時間安排如下:
(1)這么高階段監理規劃應在設計單位開始設計前的規定時間內提交給業主;
(2)施工招標階段監理規劃應在招標書發出后提交給業主;
(3)施工階段監理規劃應在正式施工后提交給業主。
(二)在施工階段,光明監理公司的施工監理規劃編制后遞交了業主,其部分內容如下:
1、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質量的事前控制內容如下:
(1)掌握和熟悉質量控制的技術依據。
(2)……
(3)審查施工單位的資質:
①審查總包單位的資質;
②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
(4)……
……
(5)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出現下述情況之一者,監理工程師報請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有權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①工序完成后未經檢驗即進行下道工序者;
②工程質量下降,經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采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繼續作業者;
③擅自使用未經監理工程師認可或批準的工程材料;
④擅自變更設計圖紙;
⑤擅自將工程分包;
⑥擅自讓未經同意的分包單位進場作業;
⑦沒有可靠的質量保證措施而貿然施工,已出現質量下降征兆;
⑧其他對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2、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建立健全監理組織,完善職責分工及有關制度,落實投資控制的責任;
(2)審核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合理審核簽證施工措施費,按合理工期組織施工;
(3)及時進行計劃費用與實際支出費用的分析比較;
(4)準確測量實際完工工程量,并按實際完工工程量簽證工程款付款憑證;
……
問題:
1、監理單位討論中提出的監理規劃的作用及基本原則是否恰當,其基本內容中你認為哪些項目不應編入監理規劃?
2、給業主提交監理規劃文件的時間安排中,你認為哪些是合適的,哪些是不合適或不明確的?如何提出才合適?
3、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應掌握和熟悉哪些質量控制的技術依據?
4、監理規劃中規定了對施工隊伍的資質進行審查,請問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資質應安排在什么時候審查?
5、如果在施工中發現總包單位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擅自將工程分包,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置?
6、你認為投資控制措施中第幾項不完善,為什么?
答案
1、這些看法有些正確,有些不妥(監理規劃作為監理組織機構開展監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開展監理工作的重要的技術組織文件)。不妥之處如下:
第2條的基本作用是不正確的,因為在背景材料中給出的條件是業主委托監理單位進行“實施階段的監理”,所以監理規劃就不應僅限于“是指導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這一作用。
監理規劃的編制不但應符合監理合同、項目特征、業主要求等內容,還應符合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
由于工程項目建設中,往往工期較長,所以在設計階段不可能將施工招標、施工階段的監理規劃“一氣呵成”地編就,而應分階段進行“滾動式”編制,幫第(4)條款不妥。
其他兩條原則正確。因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細則是監理單位針對工程項目編制的系列文件,具有體系上的一致性、相關性與系統性,宜由粗到細形成系列文件,監理規劃應符合監理大綱的有關內容,也應為監理細則的編制提出明確的目標要求。
所討論的監理規劃內容中,第2條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第3條監理單位的經營目標和第4條工程項目實施的組織等內容一般不宜編入監理規劃。
2、監理規劃計劃分階段進行編制,在時間的安排上:
(1)設計階段監理規劃提交的時間是合適的,但施工招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規劃提交時間不妥。
(2)施工招標階段,應在招標開始前一定的時間內提交業主施工招標階段的監理規劃。
(3)施工階段宜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前一定的時間內提交業主施工階段監理規劃。
3、監理工程在施工階段應掌握和熟悉以下質量控制的技術依據:
(1)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
(2)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及施工驗收規范;
(3)監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施工規范及有關技術規程;
(5)業主對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熟悉有關控制標準及技術指標。
4、監理規劃中確定了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對總飯單位的資質審查應安排在施工招標階段對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時,并在評標時也對其綜合能力進行一事實上的評審。對分包單位的資質審查應安排在分包合同簽訂前,由總承包單位將分包工程和擬選擇的分包單位資質材料提交總監理工程師,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后,總承包單位與之簽訂工程分包合同。
5、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前段時間未經監理單位批準而擅自將工程分包,根據監理規劃中質量控制的措施,監理工程師應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或經總監理工程師授權可責令施工單位停工處理,而不能由監理工程師隨意責令施工單位停工。
6、在監理規劃的投資控制四項措施中,第(4)條不夠嚴謹,首先,施工單位“實際完工工程量”不一定是施工圖紙或合同內規定的內容或監理工程師指定的工程量,即監理工程師只對圖紙或合同或工程師指定的工程量給予計量。其次,“按實際完工工程量簽證工程款付款憑證”應改為“按實際完工的經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認可的工程量簽證工程款付款憑證”。只有合格的工程才能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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