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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7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撤 回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牛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 銷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第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命題點8 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命題點9 承諾的概念和條件
1.概 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是承諾。
2.條 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而非承諾。
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非要約對象向要約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約意思的表示也不是承諾,因為要約人根本沒有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愿。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表明不得對要約內容作任何變更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超過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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