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第一節 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的編寫依據】
(1)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標準。
(2)建設工程外部環境調查研究資料。
(3)政府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
(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件。
(5)建設工程合同。
(6)建設單位的合理要求。
(7)工程實施過程中輸出的有關工程信息。
【監理規劃編寫要求】
(1)監理規劃的基本構成內容應當力求統一。 整個監理工作組織、 控制、 方法、措施的規劃等是監理規劃必不可少的內容。
(2)監理規劃的內容應具有針對性、 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3)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
(4)監理規劃應把握工程項目運行脈搏。
(5)監理規劃應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履行。
(6)監理規劃的表達方式應當標準化、格式化。
(7)監理規劃的編制應充分考慮時效性。 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
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 7 天前報建設單位。監理規劃報送前還應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8)監理規劃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