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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18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合同的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一般都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且承包人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否則,當事人就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2.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但是,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的生效條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條件。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兩種。含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是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如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就欠缺生效的條件。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
命題點19 對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
1.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
一般說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同白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的,當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2.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類。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是同一時間,合同成立后雖然并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義務,應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追究責任。一方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合同已生效,同樣要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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