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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區分
四、合同有效期
1.委托監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額外工作的義務]來判定的。
2.委托監理合同終止的標志是[監理收到監理報酬尾款].
3.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從監理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到[被監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監理尾款之日]止。
五、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
1.委托人和監理人義務的劃分
2.委托人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的內容
3.當涉及監理服務工作時,委托人所提供的職員只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示。
4.委托人選定某一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負責對材料和工藝質量檢測試驗,該實驗室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完成相應的試驗工作。
5.如果雙方議定某些本應由委托人提供的設備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其計算方法通常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6.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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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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