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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量檢定印、證的管理
1.計量檢定印、證的種類
計量檢定印、證包括:
(1)檢定證書:以證書形式證明計量器具已經過檢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件。
(2)檢定結果通知書(又稱檢定不合格通知書):證明計量器具不符合有關法定要求的文件。
(3)檢定合格證:證明檢定合格的證件。
(4)檢定合格印:證明計量器具經過檢定合格而在計量器具上加蓋的印記。例如,在計量器具上加蓋檢定合格印或粘貼合格標簽。
(5)注銷印:經檢定不合格,注銷原檢定合格的印記。
2.計量檢定印、證的管理
計量檢定印、證的管理,必須符合《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計量器具的檢定結論不同,使用的檢定印、證也不向:
(1)計量器具經檢定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按照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出具《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加蓋檢定合格印。
(2)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由檢定單位出具《檢定不含格通知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
(3)《檢定證書》或《檢定不合格通知書》必須字跡清楚,數據無誤,內容完整,有檢定、核驗、主管人員簽字,并加蓋檢定單位印章。
(4) 計量檢定印、證應有專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檢定合格印應清晰完整。殘缺、磨損的檢定合格印,應立即停止使用。
(5) 對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印證,是一種具有權威性和法制性的標記或證明,在調解、審理、仲裁計量糾紛時,可作為法律依據,具有法律效力。
(六)計量檢定人員的管理
計量檢定人員作為計量檢定的主體,在計量檢定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計量檢定人員所從事的計量檢定工作是一項法制性和技術性都非常強的工作,不僅要求計量檢定人員應全面掌握與所從事的計量檢定有關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而且應全面掌握有關的計量法律法規知識,并認真遵守有關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因此必須加強對計量檢定人員的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作為我國對從事計量檢定的檢定人員的管理依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計量檢定人員的監督管理體制
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及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適用于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計量檢定人員的管理。上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指: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建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③執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執行非強制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人員可以向其主管部門申請考核,沒有主管部門的可以向當地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
2. 申請計量檢定人員的資格
(1)具備中專(含高中)或相當于中專(含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2)連續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并具備6個月以上本項目工作經歷;
(3)具備相應的計量法律、法規以及計量專業知識;
(4)熟練掌握所從事項目的計量檢定規程等有關知識和操作技能;
(5)經有關部門依照計量檢定員考核規則等要求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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