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計量器具生產企業為了滿足顧客的需要,對已經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產品進行了改進,其測量范圍擴大了,測量準確度提高了。該產品生產后直接銷售給了顧客,得到了顧客的認可。問題在于:一個企業是否可以生產銷售超出了制造許可范圍的計量器具?
【案例分析】《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制造量程擴大或者準確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或者因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改變導致產品性能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其有關現場考核手續可以簡化。”所以,該企業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因為該企業為滿足顧客需要而新生產的計量器具量程擴大了、準確度提高了,屬于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
【案例】在對一個超市的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檢查中,發現有6種定量包裝商品凈
含量的標注分別為:A.含量:500克;B.凈含量:500g;C.凈含量:500Ml;D.凈含量:50L;E,凈含量:5Kg;F.凈含量:100厘米。請指出錯誤的標注。
【案例分析】《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標注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凈含量”不應用“含量”代替,法定計量單位應正確書寫,所以在上述6種凈含量標注中A,C,E三種標注不符合《定量包裝商晶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是錯誤的。正確的標注為:A.凈含量:500克;C.凈含量:500ml;E.凈含量:5kg。
【案例】計量監督人員在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檢查了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注,并抽樣檢查了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沒有發現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所以評定該企業的定量包裝商品符合計量要求。問題在于: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案例分析】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規定的允許短缺量。第九條規定,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辦法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所以,上述監督檢查不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的規定,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監督檢查應該包括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的檢查和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的檢查兩個方面,只有兩個方面都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才能做出合格的結論。僅僅進行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的檢查是不能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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