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校準、檢測結果的報告
計量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是計量技術機構向顧客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產品,是機構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質量的具體體現。證書和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直接關系顧客的切身利益,也關系計量技術機構自身的形象和信譽。計量技術機構對證書和報告的管理應符合以下八個方面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計量技術機構應準確、清晰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定、校準和檢測的結果,并符合檢定、校準和檢測方法中規定的要求。
結果通常是以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的形式出具,并應包括顧客要求的、說明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
在為內部的顧客進行檢定、校準和檢測或與顧客簽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可用簡化的方式報告結果。
(二)檢定證書
機構進行檢定工作,必須按《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具檢定證書或加蓋檢定合格印。當被檢定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保留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檢定記錄,并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檢定結果。
(三)校準證書
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校準工作,應出具校準證書,并應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的規定。校準證書應僅與量和功能性檢測的結果有關,校準證書中給出校準值或修正值時,應同時給出它們的不確定度。校準證書中,如欲作出符合某規范的說明時,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范的那些條款。如符合某規范的聲明中略去了測量結果和相關的不確定度時,機構應記錄并保持這些結果,以備日后查閱。作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當被校準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校準結果。
校準證書一般不應包含對校準時間間隔的建議,除非顧客有要求并已與顧客達成協議。
(四)檢測報告
機構進行商品量檢測和計量器具型式評價等計量檢測工作,必須按政府計量部門規定的要求出具相應檢測報告。
(五)意見和解釋
當證書中包含意見和解釋時,機構應把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制訂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被清晰標注。檢測報告中包含的意見和解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 關于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說明;
2. 合同的履行情況;
3. 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
4. 用于改進的指導意見。
(六)證書和報告的格式
證書和報告的格式應設計成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定、校準或檢測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檢定證書的格式應按《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設計。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的格式應按照有關的規定執行。
(七)證書和報告的修改
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在發布后要作內容的修改時,只能以追加文件或資料調換的形式進行,并應包括"對序號為....(或其他標識)的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檢測報告)的補充文件"的聲明,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這樣的修改應符合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如必須出具一份完整的新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時,應對新的證書重新給予編號,并聲明本證書代替?°檢定證書×××號?±或?°校準證書×××號?±,或?°檢測報告×××號?±,原證書/報告作廢。
(八)證書和報告的管理
證書專用印章應有專人保管,應對計量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的管理和報存制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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