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的法律法規
(一)熟悉《計量法》的基本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簡稱《計量法》,1985年9月6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計量法》是國家管理計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實施計量法制監督的最高準則。共六章35條,基本內容包括:
1、計量立法宗旨;
2、調整范圍;
3、計量單位制;
4、計量器具管理;
5、計量監督;
6、計量授權;
7、計量認證;
8、計量糾紛的處理;
9、計量法律責任等。
制定目的:是為了保障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從而促進國民經濟和科技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計量保證,并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消費者利益,以及保護國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了解計量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計量法規
1、計量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國務院根據《計量法》所制定(或批準)的計量行政法規。
(2)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計量法規。
2、計量規章、規范性文件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各種全國性的單項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
(2)國務院有關主管理部門制定的部門計量管理辦法。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地方計量管理辦法。
量值溯源、校準和檢定
(一)熟悉量值溯源性的概念量值溯源體系
通過一條具有規定不確定度的不間斷的比較鏈,使測量結果或測量標準的值能夠與規定的參考標準(通常是國家計量基準或國際計量基準)聯系起來的特性,稱為量值溯源性。
實現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技術手段是校準和檢定。
(二)掌握校準和檢定的概念
校準
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標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其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稱為校準。
1、校準的含義
(1)在規定的條件下,用參考測量標準給包括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在內的測量儀器的特性賦值,并確定其示值誤差;
(2)將測量儀器所指標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比較鏈或校準鏈,將其溯源到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上。
2、校準的主要目的
(1)確定示值誤差,有時也可確定其是否處于預期的允差范圍之內;
(2)得了標稱值偏差的報告值,并調整測量儀器或對其示值加以修正;
(3)給標尺記賦值或確定其他特性值,或給參考物質的特性賦值;
(4)實現溯源性。
校準的依據是準規范或校準方法,對其通常應作統一規定,特殊情況下也可自選制定。
校準的結果可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中,也可用校準因數或校準曲線等形式表示。
(三)檢定
測量儀器的檢定,是指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檢定具有法制性,其對象是法制管理范圍內的測量儀器。
根據檢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國對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將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類。
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均屬于法制檢定。
檢定的依據是按法定程序審批公布的計量檢定規程。
在檢定結果中,必須有合格與否的結論,并出具證書或加蓋印記。從事檢定工作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并持有有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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