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量法規體系的組成
法規體系,是由母法及從屬于母法的若干子法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按照審批的權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計量法規體系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法律;第二層次是行政法規;第三層次是規章。此外,按照立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城市也可制定地方性計量法規和規章。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計量法》為基本法,若干計量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性計量法規、規章為配套的計量法律法規體系。
(一)計量法律
1985年9月6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計量法》?!队嬃糠ā纷鳛閲夜芾碛嬃抗ぷ鞯幕痉?,是實施計量監督管理的最高準則。制定和實施《計量法》,是國家完善計量法制、加強計量管理的需要,是我國計量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的標志?!队嬃糠ā返幕緝热荩河嬃苛⒎ㄗ谥?、調整范圍、計量單位制、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檢定、計量器具管理、計量監督、計量機構、計量人員、計量授權、計量認證、計量糾紛處理和計量法律責任等,共計六章三十五條。
(二)計量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或批準)的計量行政法規主要包括:
計量行政法規時間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原國家計量局發布對《計量法》中有關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計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銷售和使用、計量監督、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費用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細化
《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由國務院發布主要目的是明確我國在采用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我國的計量單位。該命令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l984年1月20日國務院第21次常委會通過主要對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目標、要求、措施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1987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主要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檢定機構、檢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中華入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989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主要對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批、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1990年4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為加強國防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軍工產品的量值準確,對國防計量機構及職責、計量標準、計量檢定、計量保證與監督做出了明確規定
《關于改革全國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國務院批準主要對我國土地面積計量單位做出了具體規定
(三)計量規章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發布的有關計量規章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等。
此外,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政府,以及較大城市人大也根據需要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計量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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