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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計量器具生產企業為了滿足顧客的需要,對已經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產品進行了改進,其測量范圍擴大了,測量準確度提高了。該產品生產后直接銷售給了顧客,得到了顧客的認可。問題在于:一個企業是否可以生產銷售超出了制造許可范圍的計量器具?
【案例分析】《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制造量程擴大或者準確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或者因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改變導致產品性能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其有關現場考核手續可以簡化。”所以,該企業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因為該企業為滿足顧客需要而新生產的計量器具量程擴大了、準確度提高了,屬于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
5.監督管理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不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計量器具。
(2)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3)根據不同的情況,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三)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掌握)
1989年10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6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調整對象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口計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進口計量器具”是指從境外進口在境內銷售的計量器具。“外商”指外國制造商、經銷商,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制造商、經銷商。
2.適用范圍
辦理型式批準的進口計量器具的范圍是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
3.管理體制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的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口計量器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和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管理。
4.型式批準
凡進口或者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未經型式批準的,不得進口或者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具體項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相同。
5.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進口計量器具,在銷售之前必須經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未經檢定合格的,不得銷售。
6.法律責任
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和檢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實施細則的規定,給申請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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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