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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級計量師第二章第六節重點:檢定、校準、檢測方法的選擇和確認
檢定、校準和檢測方法是實施檢定、校準和檢測的技術依據。
(一)基本要求
計量技術機構進行的所有檢定、校準和檢測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抽樣、處置、運輸、儲存和被檢物品的準備,還包括檢定、校準或檢測數據的統計方法以及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
(一)方法的選擇
(1)開展計量檢定時
(2)開展校準時
(3)開展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時
(4)開展商品量檢測時
例題:開展校準時,機構應使用滿足( )的、對所進行的校準適宜的校準方法。
A.儀器生產廠要求 B. 計量檢定機構要求
C.顧客需要 D.以上全部
答案:C
解析:開展校準時,機構應使用滿足顧客需要的、對所進行的校準適宜的校準方法。
(三)機構制定的方法
機構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委托制定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或檢測方法,或為其應用而制定校準或檢測方法的工作應是一項有計劃的活動,應指定有足夠資源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非標準的方法
在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檢測技術規范或標準中未包含的方法稱非標準方法。如必須使用非標準方法時,應征得顧客的同意。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應經適當的確認,包括對顧客要求的明確說明以及校準或檢測的目的。
(五)方法的確認
1.方法確認的概念
確認是通過核查并提供客觀證據,以證實某一特定預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滿足。
用于確定某方法性能的技術可以是下列情況之一,或是其組合:
(1)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進行校準;
(2)與其他方法所得的結果進行比較;
(3)實驗室間比對;
(4)對影響結果的因素作系統性評審;
(5)根據對方法的理論原理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理解,對所得結果不確定度進行的評定。
按預期用途對由所確認的方法得到的測量結果進行評價,必要時還對檢出限、選擇性、線性、重復性和(或)復現性、靈敏度等計量特性進行評價。由客觀證據證明該方法的測量范圍和測量不確定度以及上述有關特性滿足預期的用途。
2.方法確認的要求
確認的目的: 證實該方法適用于預期的用途。確認應盡可能全面,以滿足預定用途或應用領域的需要。
確認記錄: 機構應記錄確認所獲得的結果、使用的確認程序以及該方法是否適合預期用途的結論。
(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