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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凈含量計量要求
(1)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3)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4)對因水分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
【案例】計量監督人員在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檢查了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注,并抽樣檢查了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沒有發現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所以評定該企業的定量包裝商品符合計量要求。問題在于: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案例分析】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規定的允許短缺量。第九條規定,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大于或等于其標注含量。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辦法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所以,上述監督檢查不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的規定,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監督檢查應該包括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的檢查和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的檢查兩個方面,只有兩個方面都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才能做出合格的結論。僅僅進行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的檢查是不能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的。
6.計量監督管理措施
(1)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分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
(2)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
7.禁止誤導性包裝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8.計量保證能力評價
(1)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
(2)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9.法律責任
(1)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2)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其實際含量違反上述辦法的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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