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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量法律責任
根據違法的情節及造成后果的程度不同,《計量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1)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如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進口,沒收進口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10%~50%的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當違法行為構成侵害他人權利,造成財產損失的,則要負民事責任。如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責令賠償損失。
(3)刑事法律責任。已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的,屬刑事法律責任。如制造、修理、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偽造盜用、倒賣檢定印、證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計量法》規定,對計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行政處罰是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給予有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法人及公民的一種法律制裁。
對計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掌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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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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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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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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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責令停產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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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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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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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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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規定的八種行政處罰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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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停止生產(對批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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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制造(對計量器具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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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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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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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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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沒收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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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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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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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的四種行政處罰形式,以及責令改正和封存兩種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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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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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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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止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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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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