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注冊計量師的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注冊計量師注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注冊計量師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計量師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并負責全國注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查上報工作以及注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四條 注冊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第五條 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初始注冊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所申請注冊執業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
(二)受聘于一個經批準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含企、事業單位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
第六條 申請延續注冊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內容;
(二)經聘用單位考核合格。
第七條 在注冊計量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注冊有效期內,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注冊執業單位解除聘用關系,并被新的執業單位正式聘用。
(二)申請變更專業項目類別的,應當提供相應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及聘用單位同意證明。
第八條 相應級別的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需按照規定通過資格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
第九條 《計量檢定員證》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程序取得。
第十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需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后,按照規定通過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組織(機構)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指定的本行政區域內計量組織(機構)不具備相應能力,可以由質檢總局或其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組織考核。
質檢總局可根據需要指定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組織(機構)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
第十二條 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負責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考核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據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需求,按計劃分批組織考核。
第十四條 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組織考核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申請表;
(二)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申請考核的計量專業項目類別由質檢總局發布的《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確定。
第十七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包括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包括相應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全過程的實際操作、計量檢定(校準)結果的數據處理和計量檢定(校準)證書的出具等;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包括計量專業基礎知識、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技術法規、相應計量標準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維護知識等。
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分別按百分制評分,其中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為及格,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60分為及格。
第十八條 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應當在滿足相應計量技術法規要求的條件下進行。每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需聘請2名從事本計量專業項目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家作為主考人,其中至少1名為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沒有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時,可以聘請相近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作為主考人。
第十九條 組織考核單位對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均合格的申請人簽發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并對申請人的考核成績進行備案,保留申請材料及考核檔案2年。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為2年。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二十條 初始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有關繼續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冊計量師注冊申請審批表;
2. 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3.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及復印件;
4. 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5. 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及復印件;
6. 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程序完成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查和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的審批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關審批。
(五)各級注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相應級別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批準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核發《注冊證》。《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延續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注冊計量師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30個工作日前,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二)延續注冊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冊規定的1、2、5、6條材料外,還需提供按規定完成的繼續教育證明、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及《注冊證》。
(三)延續注冊的受理和批準程序同初始注冊。
第二十二條 變更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變更注冊包括變更計量專業項目類別(新增和注銷專業項目)和變更執業單位(變更執業單位和執業單位更換名稱)。在注冊有效期內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
(二)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申請審批表;
2. 《注冊證》;
3. 申請新增計量專業項目類別的,提交相應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和聘用單位同意新增計量專業項目的證明。
4.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的,提交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及復印件、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證明;工作單位更換名稱的,提交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
(三)變更注冊的受理和批準程序同初始注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注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注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系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九)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銷注冊應當由注冊計量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由相應注冊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注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五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并由注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七條 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注銷和《注冊證》失效人員名單。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計量專業項目主考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取消其承擔相應考核任務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或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申請人因客觀條件限制,僅申請考核計量專業項目或子項目中部分內容時,需經組織考核單位同意。考核完成后,組織考核單位應在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上注明考核通過的具體內容。
第三十一條 對于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申請注冊時,應當按照《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的項目分類提出注冊申請,并根據本人持有的《計量檢定員證》注明已掌握的具體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復印件及相關信息進行審驗,確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管理,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本規定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并將注冊管理有關情況報質檢總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格式式樣及本規定所涉及的其他有關格式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由質檢總局發布并根據需要更新。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