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參加2012年注冊計量師考試的廣大學員更好的復習注冊計量師考試相關知識,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2年注冊計量師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適用范圍、管理體制、申請與受理、核準與發證、證書和標志、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
1.調整對象
該辦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為目的制造計量器具、以經營為目的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管理體制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全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
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高效、便民的原則。
3.申請條件
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場所及條件;
(2)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3)具有保證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量值準確的檢驗條件;
(4)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文件;
(5)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具有提供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4.許可效力
許可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項目效力、生產地效力、時間效力、委托加工效力四個方面。
項目效力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只對經批準的計量器具名稱、型號等項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項目的,應當另行辦理新增項目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制造量程擴大或者準確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或者因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改變導致產品性能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
|
生產地效力
|
因制造或修理場地遷移、檢驗條件或技術工藝發生變化、兼并或重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條件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
時間效力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
|
委托加工效力
|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計量器具的,被委托方應當取得與委托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計量器具,應當標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
相關文章:
更多信息請關注注冊計量師考試網:
與其他同行一起交流 點擊進入論壇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