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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量器具新產品的管理體制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
省級質量技木監督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
列入國家質檢總局重點管理目錄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中的其他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4.型式批準的申請程序
(1)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在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前,應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型式批準。申請型式批準應遞交申請書以及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
(2)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按計量器具新產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應的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并通知申請單位。
(3)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根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委托,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聯系,做出型式評價的具體安排。
(4)申請單位應向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并遞交有關的技術資料。
5.型式評價的程序
(1)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必須具備計量標準、檢測裝置以及場地、工作環境等相關條件,按照《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方可開展相應的型式評價工作。
(2)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必須全面審查申請單位提交的技術資料,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型式評價技術規范擬定型式評價大綱。型式評價大綱由承擔型式評價技術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準。
(3)型式評價應按照型式評價大綱進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已經規定了型式評價要求的,按規程執行。
(4)型式評價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型式評價結束后,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將型式評價結果報委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通知申請單位。
(5)型式評價過程中發現計量器具存在問題的,由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通知申請單位,可在3個月內進行一次改進;改進后,送原技術機構重新進行型式評價。申請單位改進計量器具的時間不計入型式評價時限。
(6)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在型式評價后,應將全部樣機、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退還申請單位,并保留有關資料和原始記錄,保存期不少于3年。
6.型式批準的審批程序
(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接到型式評價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型式評價結果和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證書;經審查不合格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對已經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術水平落后的計量器具,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廢除原批準的型式。任何單位不得制造已廢除型式的計量器具。
7、型式批準的監督管理
(1)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必須保密。違反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技術機構出具虛假數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其授權型式評價技術機構資格。
(3)任何單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不得擅自改變原批準的型式。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更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型式批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4)申請單位對型式批準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5)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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