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學生的權利保護(一)
——法律法規關系中的學生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小學綜合素質》學生的權利保護這一節需要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評價教師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的實際問題。
學生一般指在學校讀書學習的人。受教育者一般是指在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人。在法律意義上,學生一般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登記注冊并有記錄學業的教育材料的受教育者。在具體的教育教學過程中,學生處于主體地位,享有相關的權利。并依法受到保護。
一、學生的法律地位
學生是教育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具有參與法律法規活動的能力。他們具有公民資格.并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體說來具有以下的幾個方面: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和人格尊嚴。
《民法通則》第九條也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同時,《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學生作為教育法上的受教育者的核心權利是受教育權,主要包括教育平等權、義務教育保障權和特殊群體受教育權保護等內容。
二、小學生權利保護的意義
1.小學生權利保護是其身心健康發展的條件
小學生處在身心發展的最重要時期.身心健康發展是他們的重要權利。但是,由于他們身體尚在成長之中.心智也還在成熟的過程之中,他們還沒有經濟上的能力, 他們抵御各種誘惑和防止受到傷害的能力都還不足,所以小學生需要得到家庭、學校、社會及各個方面的保護,才能確保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小學生的身心發展.雖 然需要社會全方位的保護.但是小學生日常大量時間是在學校中度過的,小學教師是他們每天接觸最多的成年人。小學教師對小學生實施的保護,對小學生的成長具 有特別的意義。
2.小學生權利保護是實現小學教育目標的要求
小學生作為成長中的人,是小學教育活動的對象,要把他們 培養成為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一要求不僅是小學教育目標中所規定的,也是我國教育目的所要求的。小學教育目標 的規定和我國教育目的的要求.對于小學生來說并不只是一種外在的要求,而是小學生自身健康發展的要求。因為我國的小學教育目標.體現的是人成長發展的本質 要求,是受教育者的利益所在。因而.保障小學生能夠按照我國教育目的和小學教育目標的要求發展,就是小學生的權利所在。小學生作為未成年人所擁有的受教育 權.是我國教育法律明文規定的。受教育權是學生的重要權利,但是學生并不能自動地實現這一權利。這一權利需要教育者予以保障。我國教育目的與學生發展要 求、發展權利的一致,小學教育目標與小學生發展要求、發展權利的一致,決定了教育者為學生提供權利保護有著重要的教育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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