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學教師有償家教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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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教育局
2014年2月10日
青島市教育局
治理中小學教師有償家教若干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規范中小學教師從教行為,糾正教育行業不正之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師隊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中小學教師為本市范圍內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在職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老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有償家教是指教師以中小學生為對象,以學科教學為內容的課外輔導、補習(含提供食宿)并獲取經濟利益的有償服務行為。
第四條教師應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教育觀和質量觀,增強職業光榮感、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遵循教育規律,把握學生的身心特點,嚴謹治學,為人師表,精心育人,不得從事有償家教。
第五條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并按照《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應處分。
第六條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和教學能手等稱號獲得者從事有償家教的,除按本規定第五條處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按批準權限報請相關部門取消其稱號及待遇。
第七條嚴禁中小學校將校舍和教育教學設備租借或提供給民辦培訓學校或其他機構(含個人)舉辦以中小學生為對象的有償補課。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將專兼職教師名單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并在學校醒目位置設立“聘用教師公示欄”,在學校網站公示任課教師基本情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教師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登記、網上查閱等功能,方便群眾網上查閱師資狀況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對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監管不嚴的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教育類榮譽稱號等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向社會公開治理教師有償家教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教師有償家教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并按照本規定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月日。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