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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33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和獎懲機制
一、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一)公布的時限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問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公布內容應與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管理數據庫相結合,形成信用檔案,內部長期保留。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息發布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_r作}1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二)公布的內容和范圍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L!錄}人定標準》范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將由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過與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有關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在本地區統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場綜合監管信息系統,要逐步與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和實時發布。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定,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4)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5)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6)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7)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8)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9)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10)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告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三)公告的變更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對發布有誤的信息,由發布該信息的省、門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正,根據被曝光單位對不良行為的整改情況,凋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證信息的準確和有效。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記錄,并在相應誠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同時應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定,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清,并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丁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告部門在作出答復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聲明。
二、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獎懲機制
《建筑市場減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規定,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和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對于一般失信行為,要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誠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和人員,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行政、經濟、法律和社會輿論等綜合懲治措施,對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處罰、經濟制裁;行為特別惡劣的,要堅決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責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償失。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中規定,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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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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