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計的審核
(一)設計單位應當按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二)建設單位應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三)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四)經審核后的消防設計需要變更,應報原審核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不得變更
(五)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應當對使用的不燃、難燃材料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消防設計的驗收
(一)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消防設計中的法律責任
(一)未進行消防設計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三)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
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制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工程建設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條)
1.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辨析
(1)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已設置的應限期解決。對暫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2)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3)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2.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
5.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6.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工程建設中的消防法律責任
(一)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二)不當處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法律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4)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5)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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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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