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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2014年一級建造師三部曲

發表時間:2014/7/25 17:20:3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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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  習

復習的過程可分為這樣三個主要階段:整理、精讀、泛讀。

一、整理

這里所談的整理主要是指對前一階段聽課內容的整理。這個階段不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只需要對聽課的成果進行歸納總結就可以。在上課過程中,考生不一定要將老師講授的內容全部記錄下來。此時,需要借用其他同學的記錄將上課中所涉及的重點、難點、重點題型的變化都歸納到一起,形成完整的聽課記錄。

二、精讀

對考生來說,精讀耗時較長。精讀的效果將直接決定考生成績的高低,所以,考生要對此高度關注。

盡管考生都是生產上的骨干力量,時間非常緊張,但是,這個重要的階段卻絕對不可以小視。那么如何精讀?精讀到什么程度?

這里的精讀,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閱讀教材中的文字。一般來講,精讀應該有兩遍。第一遍精讀要達到對每一個詞匯都能夠正確理解。第二遍精讀要做到對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達到一定的深度,能夠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識點,并能讀懂語句的弦外音。

(一)正確理解

所謂正確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義,真正領會語句在這里所要表達的意思。《法規》這門課不同于其它三門課,有的語句是法律上的專有詞匯,而且會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識,要想正確理解這些語句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例如,關于訴訟時效有這樣一段文字:“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時效一般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對于消滅時效,后面進一步作了解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時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時效”呢?文字中沒有作進一步的解釋,考生就有必要查閱一下相關的資料來確認一下什么是“取得時效”了。

而在教材中,這樣的類似例子還有很多,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謂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隱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為考題。要解答出這樣的題型需要考生能夠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須要能夠真正理解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分包的規定有這樣一條:“建筑工程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里就有隱含的意思,從“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出分包單位分成了兩種:一種是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商,另一種是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分包商。顯然,這兩種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們共同構成了分包商這個集合。對于總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法條的原文直接得出。但是,總承包合同里面約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建設單位沒有認可那個分包商,他會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嗎?既然已經簽訂了合同,就意味著它已經認可了這個分包商。所以,我們可以從這個規定中讀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

由于法律相對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這樣隱含著的語句在書中非常多。對于重點章節中這樣的句子,需要好好體會。

(三)能夠找到重要的知識點

作為考生,應該能夠對知識點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這樣會提高學習的效率。書中重要的知識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數字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容易識別出來。由于其答案比較標準,很容易受到出題人的青睞。對于這樣的考點,雖然不必將所有的數字都記下來,但是對于重要條文中的數據必須要掌握。

例如,書中關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法律后果中有這樣的規定:

●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沒有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這段文字來源于《建筑法》,應該說是很重要的規定。在這段文字中,有多處數字型考點,例如“三個月內”、“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超過六個月的”等都是屬于這種類型。

2.主體型考點

所謂的主體型考點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確定某些建設行為的主體是誰,也就是某些事情應該是誰去做的問題。這樣的考點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現在考題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報建的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

類似的建設行為,我們都要清楚是誰去做。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

考生應該注意類似的知識點,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有很多。在這眾多的知識點中,我們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規之中這樣的知識點。

3.分類型考點

所謂分類型考點就是對某個事物如何分類的問題。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是很多,但是這樣的考點由于答案比較固定,也很受出題人青睞。這樣的考點非常容易出現在多選題中。

例如,書中有關于物權的種類的理論。有這樣的一段話:

“物權可按如下劃分:

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

● 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權。

●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

2)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劃分。

●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都是用益物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也屬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也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3)按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劃分。

● 動產物權,是指以能夠移動的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中規定的質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留置權。

● 不動產物權,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使用權。”

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類型考點。對于這樣的考點,考生沒有別的更好的選擇,只能是機械性地記下來。

4.程序型考點

程序型考點考察的是某項工作的程序。這種考點要求考生掌握正確的程序,即誰在先,誰在后的問題。例如,書中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是這樣的:

(1)成立招標組織,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

(2)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3)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者;

(5)發售招標文件;

(6)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7)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8)簽收投標書;”

這種知識點的出題方式很有可能會取出其中的幾個步驟,將其順序打亂,請考生找出哪個程序是正確的。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因此,考生應該對這部分的程序給予關注。

5.混淆型考點

混淆型知識點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兩個或多個知識點。這樣的考點是有些難度的,要求考生必須要能夠很準確的掌握這兩個或多個易于混淆的知識點。

例如,關于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就是一個混淆型考點。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而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

這兩個概念非常近似,他們的區別實質上就在時間點的不同,以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為標志,一個在其前面,一個在其后面。掌握了這個關鍵的區別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為了正確解答這樣的試題,考生在學習的時候應該注意總結出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相同點:1)二者都是通過后一個意思表示否認了前一個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約人所為。

不同點:后一個意思表示發生的時間不同。一個在要約生效前,一個在要約生效后。做了總結之后,就很容易區別混淆型知識點了。

6.條件型考點

條件型考點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條件,這樣的知識點要求考生要能夠熟練掌握這些條件,避免多選、少選或者選擇了近似但不正確的條件。條件型考點本身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1)充要條件型

這是典型的條件型試題,即某些條件是某些失誤形成的充要條件。例如,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的規定是這樣的:“

A、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B、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通過上面規模和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到,一個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充要條件既要符合招標的范圍,也要符合招標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這樣的考點由于與重要的法律相結合,顯得尤其重要。

(2)前提條件型

這種題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則該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關于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標準履行。

●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這就是一個前提條件型知識點。在這個知識點中,考生要掌握的不僅是里面的具體對應關系,更為重要的是要掌握這是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又達不成協議后才按照這個規定來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這個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斷錯誤。

7.理解型考點

《法規》這門課考試題型只是選擇題,沒有名詞解釋一類的問答題,所以,書中的概念不必死記硬背。但是,考生必須深刻體會概念的內涵。有一些考題就是考察考生對概念是否清楚。例如,關于主體,客體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認真體會的知識點。

“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公民。”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從這個概念中,考生要認真體會主體與客體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主體是能夠發出動作或行為的人或單位,其之所以發出一些動作,目標就在于客體。在一些模擬題中經常有這樣的題型出現:

【例題】下列可以作為法律關系主體是(ABC)

A國家機關

B法人或其他組織

C自然人   D建設資金

E生產資料

8.選擇型考點

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點確實很容易獲得出題人的青睞。從以往其他執業資格考試試題來看,這樣的一些考點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例如,書中關于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所采用價格的規定:

“《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這是一個非常容易出現的考點,因為它后半句中有四種情形,到底采用哪一個價格,需要考生根據具體的案例做出選擇。這樣的知識點還是有一定難度的,要求考生必須能夠去偽存真,準確把握這個知識點才能選出正確答案。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在復習的時候,也應該做一下歸納總結。通過對上面法條的歸納總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當價格有選擇的時候,適用的價格的原則就是讓違約者吃虧。有了這個基本的指導思想,就不用在那四個情形中繞圈子了。

9.關系型考點

這種知識點在法規試題中毫無疑問會占有很大的比重。因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識點,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這樣的題型。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分包工程的有關規定中有這樣的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這句話應該怎樣理解?

首先,要理解“負責”的含義。在日常生活中總能聽到“負責”這個詞,比如說,科長要處長負責等。那里的負責是一種信息的流向,是一種組織分工,含有領導與被領導的意味。但是這里的“負責”卻沒有這個意思,因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商之間,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平等的合同雙方的關系。它的意思是“履約”,也就是說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都應該按照合同去履約。

其次,我們要理解連帶責任的概念。

什么是連帶責任?書中也作了說明,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

對于連帶責任的含義,考生一定要好好體會。現在再來分析一下上面法條之間的關系。從合同關系上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存在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卻是什么合同關系也沒有。所以,要是依據合同關系來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賠償的。但是,根據上面的法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就可以越過總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所依據的就不是合同關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點

書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規定,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著是加以強調的。違背了就是違法,所以,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書中關于保證人的禁止性規定:

“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內提供保證。”

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應該在理解的基礎上來記憶。為什么不允許學校作為保證人?因為作保證人是有風險的。學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備完全市場經濟主體資格,因此不宜作為保證人。如此以來,這樣的禁止性知識點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讀

精讀需要大量的時間,考生沒有時間也沒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數。兩遍精讀之后應該進行泛讀了。所謂泛讀,指的就是只看重點的內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讀每一個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讀的基礎,并已在書上標注出了重點,考生們在泛讀的時候只要注意看重點內容就可以。只有對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進一步去讀后面的詳細文字。泛讀應該是跳躍性的、精進性的,每泛讀一次都應該減少需要泛讀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讀只需要看一下提綱和目錄就可以了。這樣可以既能抓住重點又能節約大量時間。

(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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